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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规章

建筑和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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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以及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  1.院内新建、改建及建筑装修工程适用于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;

  2.施工项目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防火规范的要求,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,未报审或审批不合格的工程不的施工;

  3.工程项目管理部门、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区域内的消防、电视监控设备妥善保护。因工程需要移动、拆除消防或监控设施,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后按要求施工;

  4.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损坏、拆除、停用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。严禁封堵、遮挡、占用安全疏散通道;

  5.改建、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。不的减少原有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的数量和宽度;

  6.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火用电、防火检查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。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,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工作;

  7.保卫部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停止施工限期整改;

  8.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和验收合格的工程,不得擅自使用,违者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制定日期:2012年9月15日

  修订日期: 年 月 日